浙江一大巴车桥上自燃,车上十余人丧命?真相还原

发布时间:2024-11-05      来源: “中国消防”微信公众号

10月31日晚

有网友发布视频称

浙江嘉善县一桥上突发火灾

该网友还配文称

“特大火灾,

一大巴车大桥上自燃,火势迅猛,

车上20多人,听说只逃出5名。”

(网民发布的视频截图)

对此

浙江嘉兴消防发布官方消息

辟谣此条不实的网传消息

  官方辟谣

  10月31日,嘉善县姚庄镇丁枫线往红旗塘大桥方向100米处,有车辆起火,辖区消防力量立即出动扑救,17时29分火势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谣言一一击破

  01

  谣言一:大巴车起火

  网传信息中提到,起火车辆为一辆大巴车。据消防消息,现场起火的是一辆7座的面包车,车上装有400斤纽扣,过火面积约8平方米,网传信息不实。

  02

  谣言二:特大火灾,火势迅猛❌

  据消防官方消息,17时16分消防接到报警,17时22分消防员到场,17时29分火势被扑灭。从接警出动到处置完毕,仅用时13分钟,与网传的“特大火灾,火势迅猛”不符。

  03

  谣言三:车上20多人,只逃出来5人❌

  据消防官方消息,车辆起火燃烧时,车内只有司机一人驾驶,且司机及时逃生,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网传信息背离事实。

阿消普法

新媒体时代

互联网成为谣言滋生与传播“温床”

因其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

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

形成了一定规模

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是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

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

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

谎报险情、疫情、警情

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

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

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

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辟谣电话:0816-2347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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