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绵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自然资规发〔2023〕29号
科技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城财政金融国资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各园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
为规范市本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特制定《绵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8日
绵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绵阳市市本级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财政投资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依据绵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市本级财政投资开展的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自然资源搭台、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综合整治”的原则,强化“分级负责、动态监管”,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申报、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实施和初验,负责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负责新增耕地核定的初审;负责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项目信息报备和“四川省投资土地整治项目线上管理系统”信息填报;负责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拨付、项目绩效评价,负责对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及批复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的实施、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管,负责项目投资的控制。
第七条 绵阳市土地整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整理中心")负责自行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监管、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及绩效自评等;负责承担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委托办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设计变更、技术变更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绵阳市土地整治管理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市级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负责下达全市的土地整治建设任务;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核、立项和验收;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负责对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产能核算的认定;负责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新增耕地验收证书;组织建设市本级土地整治数据库;负责新增耕地核定的审核,负责新增耕地项目备案的市级审核;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管理、竣工验收、绩效自评等,配合市财政局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土地整治项目预算控制价评审和市整理中心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预算控制价评审结果作为土地整治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负责市整理中心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一条 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项目区的实际条件和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按立项要求组件申报。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条件及所需资料,按《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川自然资规〔2022〕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程序 :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次提出立项申请。
(二)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初核,并按要求申报。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市整理中心对申报成果资料进行初审、现场踏勘,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提交立项踏勘论证意见。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对项目选址、新增耕地来源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自批准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开工有效;确需延期的,应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审计制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实施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并按照《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全面推行绵阳市土地整理工程项目电子化招投标的通知》文件要求编制招标和投标文件,并在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开展电子招投标(一个土地整治项目只能作为一个单独标段招标)。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须按规划设计要求,在项目区设立项目公示牌、单位工程标识牌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程规范和行业标准,按图施工,严把材料关、工序关、工艺关、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因项目规划调整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土地整治项目终止实施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终止批复。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开工后原则上两年内竣工验收,并完成新增耕地备案入库。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须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等规定,并利用天府调查云,对新增耕地和提质改造耕地地块按规定要求进行拍照举证,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应严格按照《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严格新增耕地核实认定的通知》文件规定做好初验、核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前,应先按要求逐地块调查测量新增耕地位置、面积和利用状况,通过“天府调查云”举证纳入日常变更成果,并报部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项目出具验收批复意见,并核发项目新增耕地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验收项目备案,并对工程设施和新增耕地进行移交,落实后续利用和管护责任。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整治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由工程施工费、配套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不再实施预算评审。
第二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依据各地立项情况、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市财政评审中心预算评审结果等,结合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送市财政局审核;若年度预算规模不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追加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按照《绵阳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依程序报批后下达预算。
资金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严格依照《关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会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6〕87号)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原则上参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项目支出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生产经营设备和无形资产支出;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由市整理中心实施的项目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报告进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由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及批复。
第三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若有结余,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收回,继续安排用于市级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建立管理制度落实、资金支付进度、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受益群体满意度等全方位的绩效指标体系,于项目竣工后的6个月内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绩效自评结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绩效自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要求,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督促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效率。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对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若发现问题,督促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应调减当年资金预算或暂停安排次年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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